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简单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
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二)那些违法行为属于简单案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如何处罚的规定。申报不实是进出口活动中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上述数十项项目其中一项申报不实即可能影响海关正确地实施贸易管制、征收税款和贸易统计。执法实践中影响海关贸易统计的案件也比较多,案情也相对简单。第二款影响海关关监管秩序是指,当事人运输货物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或者向海关申报不实,但有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即该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行为,即不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也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同时也不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了海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两种情形:
一是申报不实与当事人填报错误,纯属笔误和失误的区别
二是同伪报行为相区分。申报不实同伪报在表现形式上有相同之处,都是在报关环节发生的报关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的情况,但实际上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特别是在是否具备主观故意上,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性为上和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
如何确定当事人
一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为违法行为人。二是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为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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