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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三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四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2—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臵、资产使用、资产处臵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时,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二章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

—3—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负责研究制定省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指导州(市)财政部门开展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州(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及时申报产权登记;

(二)承接所属事业单位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材料;

(三)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四)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事项;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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