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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苏财规〔2010〕3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各省级文化企业: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监管,及时反映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情况,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包括: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五)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单位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单位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省级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管、汇总和分析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监管、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产权登记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单位所属企业产权归属,明晰产权关系;

(二)掌握和监管单位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占有、使用、变动状况;

(三)检查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四)监督单位所属企业的出资行为;

(五)对单位所属企业产权被司法冻结等事项进行备案;

(六)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向同级政府呈送产权登记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单位所属企业核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七条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单位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及资信证明文件,是单位所属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单位所属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单位所属企业及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单位所属企业及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主管财政部门。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指定或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十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出具全体股东签署的国有产(股)权证明文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提供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等事项。

第二章产权占有登记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单位所属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未完,全文共4384字,当前显示14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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