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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02月22日15时45分703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国企国资

“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强化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略)

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略)

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略)

5、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略)

6、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全省各级其他行政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党组织、社会团体、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负责组织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州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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