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保护耕地,显化国有土地资产,推进城市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腐败行为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性的认识。要联系当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土地市场的明显好转和制度建设的明显进步。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同时,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含土地整理折抵、置换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的需求以及一级土地市场供求行情,科学编制各类用地计划,并按法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方式可以是出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使用;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
(未完,全文共3363字,当前显示104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