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最终版]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是指用于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完成职业培训的预算内专项资金。
第三条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广州市安置政策、且能正常参加2年或3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包括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其资格由安置地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各职业技术院校(简称职业院校)。
第五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对每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学年每年补助7500元培训经费: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按2学年计算经费;考入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大专学历学习的,按3学年计算经费。
在每学年培训经费中,4500元用于退役士兵培训,包括支付退役士兵在校就读期间的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费用;3000元用于职业院校对退役士兵在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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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每年分10个月(寒、暑假除外)按月发放,由职业院校直接打入退役士兵饭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和教育局,根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和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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