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泰兴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从失业基金中调入的专项资金组成。
二、资金使用
市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安置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对象及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补贴、大中专生见习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及安置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企业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三、预算执行
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均衡性。年中和年末应分别对资金支出情况及影响支出进度的因素、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
四、补贴政策
(一)职业介绍补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其实际就业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
1.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求职者本人填写的《求职登记表》、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推荐就业成功后经市就管中心录用备案盖章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人社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人数,结合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可按不超过1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就业安置补贴。就业安置补贴对象为录用“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1.就业安置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按其录用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向人社部门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安置补贴。每名就业安置补贴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安置补贴。
2.资金申请及支付。就业安置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人社部门规范的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文本、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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