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定稿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0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促进作用,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进行了适度调整和明确,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求职证》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方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规定“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个人报销培训补贴和针对开展帮扶培训、“订单定向”培训、项目化培训、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核拨补贴两种方式。
三、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和要件
1、个人报销培训补贴。参加就业培训人员于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到参加培训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要件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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