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定稿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8号)
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
1、省级财政安排;
2、中央财政补助;
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范围:
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创业培训
第五条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创办你的企业)项目培训。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创业培训的师资要具备国家或省级创业培训师资资格,暂不具备师资的市,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调配。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时间不得低于80课时,出勤率不低于90%,经培训后能独立地完成创业培训计划书的编制并能通过省劳动保障厅指定或委托的有关专家进行的答辩。
培训机构在组织创业培训前,应向省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批准后可按计划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承担创业培训的机构还应积极开展后续服务工作,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
第六条补助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培训人数、培训成本支出、创业培训绩效和创业成功率等情况,给予不低于600元/人次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或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第七条创业培训补助的申请审核。
(未完,全文共3697字,当前显示12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