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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潜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潜政发[2008]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对象按本办法参保,与其他城镇居民统一管理。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启动,分三步实施。2008年底参保覆盖面达到50%;2009年底参保覆盖面达到80%;2010年底基本实行全面覆盖。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各区、镇、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并代办相关手续。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市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困难对象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经办经费的预算、筹集以及基金的监管;市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市卫生部门负责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安全的服务。市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监察、物价、药品监督等其他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根据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为社区和劳动保障服务所配备从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把居民医保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整体规划、优先实施,为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提高信息技术支持。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不含在校学生)整体参保,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区、镇、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申请参保,须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还须提供残疾证、低保证和相关证明。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区、镇、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或学校提供的城镇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核定缴费。城镇居民到地税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缴费。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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