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告知单
欢迎您来消防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手续,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及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请按下列要求办理,谢谢您的配合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范围及程序:
(一)对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备案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办事大厅消防受理窗口,消防窗口核对备案资料齐全有效后,在消防窗口如实全面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凭证并告知是否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直接在消防窗口上报备案抽查资料。
(二)建设单位备案抽查资料上报后,消防窗口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待备案结果公告时,凭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领取备案结果公告。
注。已被抽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持1-10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左侧竖向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并打印图册目录到管辖权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材料。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如需在备案凭证上加盖备案专用章,请持1-9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左侧竖向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备案专用章。
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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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