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政府作的征地拆迁法律意见书
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房屋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房屋拆迁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房随地走”的法律政策的体现。征地拆迁是征地在前,征收土地强制拆迁农村房屋,必须做到土地征收合法。
一、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法律依据
房屋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拆迁房屋必须要具有正当性,即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构成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当前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此,国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征收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法律没有规定。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能够批准征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故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判断。
此外征地后的土地利用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法律性质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是征地拆迁,并非独立于土地征收的一项法律制度。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房屋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同被征收,农村房屋拆迁就是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结果。若把土地征收看作一个过程,则房屋拆迁为其后半程的一个环节。法律不允许不办理土地征收而径直进行房屋拆迁,而是必须适用土地征收制度,而土地征收是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再拆迁房屋。拆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房屋下面的土地,并对该片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如果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不存在房屋,自然就没有拆迁问题。因此,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按土地征收程序进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法定程序
土地征收行政性程序性都很强。其程序法律上规定不很具体,具体都是在国土资源部门的规章中体现。为了征地后房屋拆迁能够顺利进行,在有些程序中必须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具体地说:
第一步:发布预征地通告
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注。通告有必要进行公证。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未完,全文共4007字,当前显示125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