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政府作的征地拆迁法律意见书
征地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0-5-5
文/张兴奎
一、征地拆迁中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
没有区别对待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征地拆迁,明确土地征用的目的,仅允许在服务于公益目的时才可征地,公益目的原则由辅以司法解释的一般准则界定或通过实施细则界定。虽然没办法解决得尽善尽美,但解决方案要尽量合理。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
二、征地的程序存在着明显的瑕疵,没有做到公开、公正
征地补偿的程序能否公开、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地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我国应该对征地程序作出更严格、更切合当今实际情况的系统而完善的规定,强制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必须公示、举行听证,双方在公平谈判中达成协议。在协议未达成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强制征地。同时,应该对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惩罚性规定。
三、粗暴剥夺了被征地人的权利,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私有财产权
城市发展需要征地拆迁,没有征地拆迁就没有发展,但是,我们不能把拆迁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上。在我国长期的拆迁历史中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只是到了最近,我们才关心起私人财产权问题,但立法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征地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不但直接侵害了私人财产权,而且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四、征地补偿安置不完善
现在,政府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强制征地储备,却以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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