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政府作的征地拆迁法律意见书
征地拆迁领域法律问题探究
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吴林艳
征地拆迁问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自焚、集体上访等等社会矛盾案件时有发生,为准确分析征地拆迁问题产生的根源,现对全国出现的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如下探究,以期助力依法处理和解决征地拆迁纠纷。
一、关于耕地的征用问题
(一)耕地占用后开垦新的耕地并未真正落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是实践中,因占有大量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修建娱乐设施等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在于“占多少,垦多少”并未得到真正落实,而征地的主体往往是地方人民政府,开垦新的耕地并不积极,经费普遍不足、保障措施不力、问责难上加难,导致这一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耕地的保护
除此之外,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过低,长期饱受诟病。《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
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从该法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按该规定的最高标准即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每亩土地的产值在仪陇县约1200公斤稻谷,按每公斤3元算,则每亩耕地最多补偿108000元,如果不执行该最高标准,每亩耕地补偿费用不足5万元,这样的征地成本与建设开发的获利差距极大,当然耕地的使用者也不会心甘情愿,而强制拆迁人为造成极大的矛盾,所以提高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迫在眉睫。
(三)耕地征收补偿机制并不健全
1、公告与听取意见的先后程序值得商榷
(未完,全文共4031字,当前显示11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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