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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出口退税操作指引

出口退税操作大全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所销售的机电产品,适用本规程规定

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三、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二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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