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西省第一类疫苗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第一类疫苗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第一类疫苗的使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安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疫苗储存与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并进行第一类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制订、组织分发、验收、登记、入库和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做好疫苗的验收、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保证疫苗正确使用与管理,杜绝浪费。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内部职责明确划分单位人员管理责任。

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预防接种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疫苗管理责任,并按要求对免疫规划对象实施预防接种。

第三章使用计划的制订

第七条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制定下一年度本辖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需求计划,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九条县级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汇总、平衡后制定辖区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于每年的5月15日和6月10日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平衡后,于7月30日前制定全省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报请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并在12月15日之前下发分配计划通知。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省级疫苗计划通知后于12月31日前下发分配计划通知。

第十一条群体性预防接种所需疫苗,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订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应急疫苗实行省级储备,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上一年度传染病疫情发生情况制订储备计划,报省卫生厅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制定疫苗使用计划要科学、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越级代报。疫苗损耗系数,不得高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各疫苗最高损耗系数。

第十四条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苗使用情况,必要时应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四章分发管理

第十五条第一类疫苗按照省、市、县的顺序,采取逐级按计划分发。分发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疫苗领取实行每月申请制度。各预防接种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下个月第一类疫苗领取计划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10日前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收集三个月疫苗计划的变动情况于每年2月、5月、7月、11月的5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疫苗分配计划、疫苗库存情况和疫苗的储存能力上报。

第十七条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审核下级疫苗领取计划,双月下发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审核下级疫苗领取计划,每月下发疫苗。


(未完,全文共4797字,当前显示147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