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采矿权抵押相关法律问题
一、法律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42号令)
第五十五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未完,全文共1506字,当前显示42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