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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护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经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因在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为满足社会停车需求而设立的临时性车辆停放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利用道路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停车场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经营性停车场审批的指导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相关审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委员会)负责本区人行道上的停车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各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第七条经营性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承包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私自转让已取得的停车场经营权。

第八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建设时应与周边道路相衔接,确保停车场发挥其应有功能。停车场专业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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