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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维护城市道路完好和市政设施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桥梁等城市道路设施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兰州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相关工作。

近郊四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有关法律的要求,定期将计划挖掘城市道路的综合情况报市市政管理机构,接受市市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审核、指导。

第四条未经市规划、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标准施工,尽量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各类管线及预留接口敷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第六条管线单位在上报开挖申请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内容包括:开挖范围、施工工艺、工期、安全保障、保通员配备、临时导流改造道路、配套交通安全管理等。

第七条挖掘人在开挖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和造成安全隐患。同时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要求及时处置。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并配合产权(维护)单位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应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共同协商,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挖掘工程应当封闭施工。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灯,同时应当采取防尘、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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