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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单体企业验收标准

各地的不太一样.以下是广东省的,请参考:

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粤食药监通〔2004〕96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4年7月1日贯彻执行。

各市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领取《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证明》的核发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标准由各市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上报我局流通处备案。

附件:《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二○○四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项目

检查内容

*1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

*3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6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7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8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以上人员必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或岗位培训,并经地级市(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10

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处方审核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11


(未完,全文共3457字,当前显示11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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