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辖区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195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郑民明电〔2017〕1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困难原因等因素,进行分类分档合理实施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1年内只能申请1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2次。
(二)医疗救助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因病需住院治疗且无钱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实际生病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申请人出院后不再申请临时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低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且无钱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实际生病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申请人出院后不再申请临时救助;
低保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未事先申请临时救助的,出院后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时,可申请临时救助1次,根据自费数额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
低保人员因患病未住院但在医院门诊做化疗、透析等治疗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时,可申请临时救助1次,根据自费数额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
3.低收入人员
低收入人员患病住院治疗个人自费费用达到5000元时,可申请临时救助1次,根据自费数额情况临时救助60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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