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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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邮政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邮政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5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益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加强邮政业管理,规范邮政业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福建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福州市邮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邮政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设施建设、车辆通行等方面支持邮政业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快递行业发展,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邮政设施、物流园区(含快递)的布局和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及专项规划相衔接,保障邮政行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邮政业设施包含邮政设施、快递设施。
邮政设施包含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快递设施包含快递物流园区、快件处理中心、快递服务网点、智能快件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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