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
文章标题: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1691字,当前显示51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