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财金〔2000〕183号,2000年12月19日发布并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及时发布信息。当财政部获知贷款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新信息后,将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或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通知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
二、申报项目的受理。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
(六)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
(七)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原则上每月一次以司函的形式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清单。
四、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财政部及时与原报送项目清单的情况进行核对,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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