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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异地安置人员是指户口已迁回原籍,或因原籍限制未能迁移户口、在本市无住所或直系亲属的退休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

二、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

(一)门诊医疗费用,在其个人账户或个人门诊补贴内报销

(二)住院医疗费用,按《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办法报销

(三)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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