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增强职业技能,提高就业再就业能力,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指市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含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被征地农民),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给予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后,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给予的补贴。具体对象为: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武汉市户籍);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和农村参加中、高考后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
二、
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报条件及认定与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报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试场地和设施。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仪器及设备。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有取得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评员资格的考评员(每个职业2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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