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日常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和安全保障,节省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车辆。
第三条行政中心负责车辆的调配及监督管理。第二章车辆使用及用油(气)管理
第四条车辆使用。必须遵循“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公司领导安排先行使用的车辆,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给予驾驶车辆人员50元/次的处罚。
第五条汽车钥匙管理。车辆有固定驾驶员的由驾驶员随身携带保管,无固定驾驶员的由行政中心管理。兼职驾驶员出车时向行政中心领取,返回后及时将钥匙交回行政中心。
第六条用车管理规定:
(一)用车部门(人)填写《用车表》,经行政中心批准,驾驶员签字后出车。
(二)按计划用车。用车部门(人)必须在每天早晨上班后,提报当日用车计划,办理用车手续,以便集中、合理使用车辆(特殊情况用车必须有正当理由)。
(三)用车部门(人)及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用车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确须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向行政中心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违者给予用车人及驾驶员各处20元/次的罚款。
(四)个人私事用车,必须征得公司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使用者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人100元/次的处罚,并赔偿相应直接损失。
第七条车辆加油(气)管理规定:
(一)车辆有固定驾驶员的由其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日常加油(气)。
(二)无固定驾驶员的车辆,由行政中心安排人员加油(气)。未经行政中心同意擅自加油(气)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必须在公司指定的加油(气)站加油(气)。(加油(气)站名称另行公布,出差在外的不受此限)。
(四)加油(气)程序:
(未完,全文共2263字,当前显示67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