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实施具体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下简称备案人)应当将设置在以下场所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备案部门备案:
(一)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代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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