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为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1上报省政府审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科技成果在海南省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攻关科研项目;
(六)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项目;
(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海南省的配套项目;
(八)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专项资金按照单位和项目的2性质分类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等方式进行。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给予全额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一般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项目单位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或项目验收后,再给予适当补助。省科技厅可事前拨付部分财政补助启动资金。
奖励性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需要自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大技术成果,经单位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核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省科技厅适时发布,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海南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申报企业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自筹经费;
(未完,全文共6222字,当前显示14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