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五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10月31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
(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科技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科技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科技主管部门把通过评审或论证的科技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没有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不能批复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三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十三条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与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等公共科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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