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京科条发[2002]2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
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课题)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报告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第十二条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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