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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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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