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2005年05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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