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川地税发[2006]8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7-27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行为税处)报告。
附件:(略)
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凭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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