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一、道路挖掘计划管理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日前,向建设局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没有申报计划的一般不予挖掘审批。
2.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安排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10月中旬实施。
3.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二、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1.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须到建设局办理审批,影响车辆通行的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原因、地点、范围、工期、平面图);(2)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规划批复;(3)施工组织设计;(4)工程设计文件;
3.政务大厅窗口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后核发受理通知。
4.建设局(业务科室)会同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勘察并提出勘察意见。
按照职责实行分类审批:
(1)a类。幅宽12米以上快速路主干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重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它对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理影响重大的事项,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5个工作日批准。(不具备会议条件可分别签审)
(2)b类。幅宽12米以下的次干道、人行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对道路交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批准。
(3)c类。幅宽在3米以下的支路、巷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挖掘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常规性设施维修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业务科室1个工作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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