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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24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民政厅国务院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科学技术工作已经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大量出现,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此类科技机构已成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科技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们。

附件: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未完,全文共2846字,当前显示9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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