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机关】
民政部【发布日期】
1998-12-28【实施日期】
1998-12-28【文号】
民政部令第18号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息咨询调查中心(所)
(九)
(十)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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