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苏办发〔2007〕88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效能充分发挥,打造一支引领苏州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
1、承担或参与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研发团队中的骨干人才。
2、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技术、知识产权、项目,在苏实施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
3、其他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资助内容
1、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本人研发项目、工作岗位相关专业的短期培训或进修。
2、参加国内外本专业(行业)较高级别的,并有成果展示、论文发布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3、举办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研发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项目研讨或技术攻关等活动。
4、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
第三条资助原则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按照“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实施。培养经费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政府资助将重点向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倾斜,向紧缺高层次人才倾斜,向有发展潜质的年轻优秀人才倾斜。
第四条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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