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它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其重点对象是: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
(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惯例,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七)核心区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设立海淀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引才单位(个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由相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本办法资金支持政策如与核心区其它相关政策出现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成立核心区人才服务办公室,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信息发布、培养开发、政策研究等工作,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协调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以政策支撑聚集人才
第六条加大国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及时报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企业确需破格引进的紧缺人才,可采取人才综合评价和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进。
第七条大力实施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积极落实《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核心区创新创业。
第八条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核心区创新创业。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鼓励和吸纳优秀留学人员到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和接收条件的,优先报批办理引进和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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