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市城管委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与接管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水平,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亮灯工程的意见》(市委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城市河道、开放式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路灯和市、区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其中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市级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多功能地道和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等;区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区级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河道、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区级景观照明设施等。
二、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路灯照明和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及维护费的资金保障。
(三)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及维护费的资金保障。
(四)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序用电保障,负责对供电设施提供技术支持。
(五)市亮灯监管机构负责城市路灯照明、市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七)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运河综保委负责做地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三、移交接管规定
(一)界定登记要求。
在市或区级财政投资的城市照明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的界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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