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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榆政发〔2009〕35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4月21日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价调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市、县区分级征收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价调基金征收和管理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由政府设立的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办公室)运作,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价调基金领导小组由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价调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调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价调基金办公室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市、县区价调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价调基金工作,审定基金项目立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审批价调基金的使用。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根据价格调控需要,提出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市、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负责价调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价调基金征收、使用工作;负责编制价调基金年度立项使用计划和使用项目考察;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价调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罚没款收缴情况,从中按适当比例拨付的作为价调基金的资金;

(二)向社会筹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征收的资金;

(三)其它来源

第八条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交通运输、公路建设、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销售、邮政通讯、金融保险、旅店、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以及其他有生产经营、服务和劳务性收入的国有、集体、民营、合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为价调基金交纳义务人(价调基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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