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五:
龙岩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第四条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基金的征收标准的制定、监督工作。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含省属煤矿)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流向分类确定,其中,市外(包括铁路运输)销售的按原煤每吨元征收;省外销售的按原煤每吨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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