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
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或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对专业质控结果进行系统内和社会公示。
第四条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市(州)质控中心接受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州质控中心共同组成全省医疗质
—1—量控制网络,实行省市二级管理,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建立与完善质控网络和标准体系,实现医疗质量管理同质化、科学化和精细化,不断推动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设置和职能
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我省医疗管理需求,设立相关专业类别质控中心。省级质控中心采取委托、指定和申报遴选等方式确定。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一个质控中心。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承担省级质控中心工作的申请: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或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省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所申请专业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担任或曾经担任国家或省级学会、协会相应专业的主——2任或副主任委员;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申报时年龄不超过56岁,身体健康,有开展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三)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技能,两年内未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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