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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未完,全文共2169字,当前显示7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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