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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厅或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控制与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为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四条省卫生厅制定质控中心管理规定,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审批、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质控中心。质控对象为全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质控中心须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协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的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成立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

(五)承担相关专业省质控中心工作计划;

(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七)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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