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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市镇村卫生室建设变更请示

一、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村卫生室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村级卫生组织,是具有民事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级法人机构。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卫生服务活动。

村卫生室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布局,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相互邻近,人口较少且比较集中的地区,可在2~3个行政村中设置1所中心村卫生室,承担本村及相邻村的卫生服务任务。

村卫生室设置地点应选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就医方便,安静安全的地方,原则上同村委会办公室、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安排。

(二)房屋建设标准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内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做到三室分开,具备输液条件的应设立观察室。中心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内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防保室,做到五室分开。各室布局要符合就医流程,便于诊疗观察,方便患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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