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批准新增典当行
工作安排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效发挥典当业拾遗补缺、便利融资的功能,根据国务院412号令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09年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09年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试点先行,稳步开放”、“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二、调控方案
(一)在西北5省及西藏、新疆建设兵团等地区已开展典当业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基础上,再增加内蒙古、海南、重庆和大连作为试点省市,依据当地已报我部备案的典当业发展规划开展新增工作。
(二)其余各省市总量调控采用因素法参考水平法的原则,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口、典当行业效益等情况把握申报总量。具体如下:人均gdp在4万元以上的省,申报总
1量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不含分支机构,下同)的30%;2008年度典当行户均息费收入(以下简称户均息费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申报总量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28%;户均息费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申报总量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25%;户均息费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省,申报总量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22%;其他省和计划单列市申报总量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20%。人均gdp为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8》公布的数据;息费收入以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的2008年年终数据为准,系统数据已于2009年3月20日锁定。
(三)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年度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原则上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同一典当行一年内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四)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与年审工作紧密结合。2008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以作为当地2009年新增指标。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审报告的省份暂缓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
(未完,全文共3647字,当前显示97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