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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国家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典当行业发展需求,现就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07年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四项原则进行。

二、调控总量

各地按照以下调控原则把握申报总量。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24000元的省,掌握在30户以内;人均gdp在20000元以上或2005年典当总额(以各地2005年年审报告附表为准)超过10亿元的省、自治区以及人均gdp在40000元以上的直辖市,掌握在20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1000元或gdp超过5000亿元的省、自治区,掌握在15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0000元或gdp超过1900亿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gdp超过2400亿元的计划单列市,掌握在10户以内;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掌握在4户以内。gdp、人均gdp均为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6》公布的数量(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为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量)。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但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与年审工作紧密结合。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审报告和2007年1季度典当经营情况。2006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以作为当地2007年新增指标。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审报告及季报的省份暂缓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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