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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对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金融改革步伐,市政府决定将补贴环节前移,同时将“新三板”试点挂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第四条凡纳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ipo)的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中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4个环节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署上市保荐协议,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在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托管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3、企业上市申报在大连证监局备案并通过辅导验收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4、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获受理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第五条.上述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但每一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第六条.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若经过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阶段,可享受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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