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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闲置资产的调剂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等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对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对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在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盘点、核实和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后,按照规定的竣工验收依据和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对于不按要求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进行资产登记入账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于单位购置、接受捐赠,以及上级部门划拨、配备或提供经费购建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予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而直接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检查领用资产的交回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也应按规定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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